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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「假結婚」有效？新加坡法院判決：2011年越南籍假結婚妻子有權繼承遺產一半
- URL: https://www.5news.com.hk/singapore-court-marriage-of-convenience-inheritance/
- Published: 2026-10-22T10:30:00.000Z
- Updated: 2026-10-22T10:30:00.000Z
- Description: 新加坡上訴法院近日判定，一宗發生喺2011年嘅假結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，儘管該婚姻被指係為了特定目的而進行。由於新加坡法律規定假結婚無效嘅條文係喺2016年10月1日才生效且無追溯力，一名越南籍妻子將有權繼承已故丈夫部分遺產。
- Author: 5News編輯部
- Tags: 熱話, 全部, #Singapore, #0SNS, #0Push

## 新加坡上訴法院判定早期「假結婚」法律效力

新加坡上訴法院喺10月21日作出一個重要判決，判定一宗發生喺2011年嘅「假結婚」（Marriage of Convenience）依然具有法律效力。由於該段婚姻喺法律修訂前成立，一名越南籍妻子將有權繼承其已故丈夫約一半嘅遺產，儘管該段婚姻被認為係為了特定目的而進行嘅形式婚姻。

這次判決嘅核心在於法律嘅追溯力問題。新加坡法律規定，喺2016年10月1日或之後舉行嘅假結婚係屬無效，但由於本案嘅婚姻發生喺2011年，法院認為相關法律唔可以追溯適用，因此該婚姻依然合法。

## 案件背景：一段缺乏實質生活嘅婚姻

本案嘅男主角 Cheng Meng Koon 喺2011年1月26日同越南籍女子 Dang Lan Anh 結婚。根據法院披露嘅資料，Cheng 先生喺結婚之後，從來冇同任何家人提及過呢段婚姻，即便佢同家人關係好密切。而且，呢次係佢嘅第二次婚姻，佢之前已經同第一任妻子離婚。

法庭發現，Cheng 先生同 Dang Lan Anh 根本冇一齊生活，佢亦冇搬去同對方住，而係繼續同佢個姐姐一齊住。喺結婚之前，Cheng 先生正處於毒癮復發嘅狀態，面臨嚴重嘅財務困難，甚至被大耳窿（Loan sharks）追債。奇怪嘅係，喺同 Dang Lan Anh 結婚之後，大耳窿嘅騷擾突然停止咗，但家人唔清楚佢係用咩方法還清債務。

## 丈夫離世與遺產爭議

Cheng 先生喺結婚後唔夠一年就患上癌症，病情危殆。喺佢住院期間，Dang Lan Anh 完全冇出現，亦冇提供任何照顧，更冇同 Cheng 先生嘅家人聯絡。法庭紀錄顯示，Cheng 先生直到臨終前，都冇提及過 Dang Lan Anh 嘅存在。

Cheng 先生喺2012年1月離世，而且冇留下任何有效嘅遺囑（Intestate）。佢嘅主要資產包括一份 14% 嘅建屋局（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 / HDB）組屋份額，以及中央積金（Central Provident Fund / CPF）入面嘅款項。

Cheng 先生嘅家人直到2012年3月，收到破產及公共受託人辦事處（Insolvency and Public Trustee's Office / IPTO）嘅信件後，先知道佢竟然結婚咗。信中指出，Dang Lan Anh 作為合法妻子，有權獲分一部分嘅 CPF 款項。當時家人完全唔知 Dang Lan Anh 係邊個，IPTO 甚至喺《海峽時報》（The Straits Times）刊登告示尋找佢，但都冇結果。

直到2024年7月，家人先從移民與關卡局（Immigration and Checkpoints Authority / ICA）得知，Dang Lan Anh 早喺2011年就因為移民違法行為而被新加坡驅逐出境。

## 法庭辯論：假結婚是否可被宣告無效

Cheng 先生嘅兒子 Cheng Tze Tzuen 喺2024年10月向法院申請，要求將呢段婚姻宣告為無效，理由係呢個係一場虛假婚姻或假結婚，希望將 Dang Lan Anh 排除喺遺產繼承之外。

最初喺高等法院（High Court）嘅申請失敗咗，因為《婦女憲章》（Women's Charter）入面冇足夠嘅法律依據去宣告呢類婚姻無效。隨後案件上訴至上訴法院（Court of Appeal）。

### 法官嘅分歧見解

上訴法院由三位法官審理，最終結果係由多數票決定：

1. **多數意見（法官 Ang Cheng Hock 與 Debbie Ong）：** 兩位法官認為，法院唔可以喺《婦女憲章》提供嘅理由之外，隨便宣告一段婚姻無效。雖然假結婚嘅動機可能唔正當，但《婦女憲章》並冇將「動機不純」列為撤銷婚姻嘅理由。法官指出，法律明確設定咗由2016年10月1日起假結婚屬無效嘅公共政策，但冇證據顯示呢個政策喺嗰個日期之前就已經存在。此外，假結婚涉及嘅刑事責任，唔會直接影響婚姻本身嘅法律效力。因此，佢哋駁回咗上訴。
2. **少數意見（首席法官 Sundaresh Menon）：** 首席法官 Menon 持相反意見，佢認為應該將呢段婚姻宣告為無效。佢認為該婚姻並唔係根據《婦女憲章 2009》定義嘅有效結婚許可而舉行。如果由佢決定，佢會准許上訴並判定婚姻無效。

## 總結

由於多數法官認為法律唔可以追溯，且 2011 年時嘅《婦女憲章》缺乏將假結婚判定為無效嘅明確條文，最終上訴被駁回。雖然法院冇就遺產具體點樣分配作出裁決（因為呢部分唔係上訴重點），但判決結果意味著 Dang Lan Anh 依然擁有合法妻子嘅身份，有權繼承部分遺產。呢個案例突顯咗法律修訂前後嘅效力差異，以及在缺乏遺囑情況下，法定繼承權嘅複雜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