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假結婚」有效?新加坡法院判決:2011年越南籍假結婚妻子有權繼承遺產一半

新加坡上訴法院近日判定,一宗發生喺2011年嘅假結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,儘管該婚姻被指係為了特定目的而進行。由於新加坡法律規定假結婚無效嘅條文係喺2016年10月1日才生效且無追溯力,一名越南籍妻子將有權繼承已故丈夫部分遺產。

「假結婚」有效?新加坡法院判決:2011年越南籍假結婚妻子有權繼承遺產一半
「假結婚」有效?新加坡法院判決:2011年越南籍假結婚妻子有權繼承遺產一半

新加坡上訴法院判定早期「假結婚」法律效力

新加坡上訴法院喺10月21日作出一個重要判決,判定一宗發生喺2011年嘅「假結婚」(Marriage of Convenience)依然具有法律效力。由於該段婚姻喺法律修訂前成立,一名越南籍妻子將有權繼承其已故丈夫約一半嘅遺產,儘管該段婚姻被認為係為了特定目的而進行嘅形式婚姻。

這次判決嘅核心在於法律嘅追溯力問題。新加坡法律規定,喺2016年10月1日或之後舉行嘅假結婚係屬無效,但由於本案嘅婚姻發生喺2011年,法院認為相關法律唔可以追溯適用,因此該婚姻依然合法。

案件背景:一段缺乏實質生活嘅婚姻

本案嘅男主角 Cheng Meng Koon 喺2011年1月26日同越南籍女子 Dang Lan Anh 結婚。根據法院披露嘅資料,Cheng 先生喺結婚之後,從來冇同任何家人提及過呢段婚姻,即便佢同家人關係好密切。而且,呢次係佢嘅第二次婚姻,佢之前已經同第一任妻子離婚。

法庭發現,Cheng 先生同 Dang Lan Anh 根本冇一齊生活,佢亦冇搬去同對方住,而係繼續同佢個姐姐一齊住。喺結婚之前,Cheng 先生正處於毒癮復發嘅狀態,面臨嚴重嘅財務困難,甚至被大耳窿(Loan sharks)追債。奇怪嘅係,喺同 Dang Lan Anh 結婚之後,大耳窿嘅騷擾突然停止咗,但家人唔清楚佢係用咩方法還清債務。

丈夫離世與遺產爭議

Cheng 先生喺結婚後唔夠一年就患上癌症,病情危殆。喺佢住院期間,Dang Lan Anh 完全冇出現,亦冇提供任何照顧,更冇同 Cheng 先生嘅家人聯絡。法庭紀錄顯示,Cheng 先生直到臨終前,都冇提及過 Dang Lan Anh 嘅存在。

Cheng 先生喺2012年1月離世,而且冇留下任何有效嘅遺囑(Intestate)。佢嘅主要資產包括一份 14% 嘅建屋局(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 / HDB)組屋份額,以及中央積金(Central Provident Fund / CPF)入面嘅款項。

Cheng 先生嘅家人直到2012年3月,收到破產及公共受託人辦事處(Insolvency and Public Trustee's Office / IPTO)嘅信件後,先知道佢竟然結婚咗。信中指出,Dang Lan Anh 作為合法妻子,有權獲分一部分嘅 CPF 款項。當時家人完全唔知 Dang Lan Anh 係邊個,IPTO 甚至喺《海峽時報》(The Straits Times)刊登告示尋找佢,但都冇結果。

直到2024年7月,家人先從移民與關卡局(Immigration and Checkpoints Authority / ICA)得知,Dang Lan Anh 早喺2011年就因為移民違法行為而被新加坡驅逐出境。

法庭辯論:假結婚是否可被宣告無效

Cheng 先生嘅兒子 Cheng Tze Tzuen 喺2024年10月向法院申請,要求將呢段婚姻宣告為無效,理由係呢個係一場虛假婚姻或假結婚,希望將 Dang Lan Anh 排除喺遺產繼承之外。

最初喺高等法院(High Court)嘅申請失敗咗,因為《婦女憲章》(Women's Charter)入面冇足夠嘅法律依據去宣告呢類婚姻無效。隨後案件上訴至上訴法院(Court of Appeal)。

法官嘅分歧見解

上訴法院由三位法官審理,最終結果係由多數票決定:

  1. 多數意見(法官 Ang Cheng Hock 與 Debbie Ong): 兩位法官認為,法院唔可以喺《婦女憲章》提供嘅理由之外,隨便宣告一段婚姻無效。雖然假結婚嘅動機可能唔正當,但《婦女憲章》並冇將「動機不純」列為撤銷婚姻嘅理由。法官指出,法律明確設定咗由2016年10月1日起假結婚屬無效嘅公共政策,但冇證據顯示呢個政策喺嗰個日期之前就已經存在。此外,假結婚涉及嘅刑事責任,唔會直接影響婚姻本身嘅法律效力。因此,佢哋駁回咗上訴。
  2. 少數意見(首席法官 Sundaresh Menon): 首席法官 Menon 持相反意見,佢認為應該將呢段婚姻宣告為無效。佢認為該婚姻並唔係根據《婦女憲章 2009》定義嘅有效結婚許可而舉行。如果由佢決定,佢會准許上訴並判定婚姻無效。

總結

由於多數法官認為法律唔可以追溯,且 2011 年時嘅《婦女憲章》缺乏將假結婚判定為無效嘅明確條文,最終上訴被駁回。雖然法院冇就遺產具體點樣分配作出裁決(因為呢部分唔係上訴重點),但判決結果意味著 Dang Lan Anh 依然擁有合法妻子嘅身份,有權繼承部分遺產。呢個案例突顯咗法律修訂前後嘅效力差異,以及在缺乏遺囑情況下,法定繼承權嘅複雜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