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加坡兄弟爭產案:法院判處遺產受益人須支付60萬新元予被剔除遺囑之兄弟

新加坡法院近日裁決一單家族爭產案,一名受益人雖在遺囑中獲分財產,但此前曾簽署協議同意撥出60萬新元予被剔除遺囑的兄弟。儘管被告後指簽名時受強迫,法官仍判定合約有效,必須履行支付責任。

新加坡兄弟爭產案:法院判處遺產受益人須支付60萬新元予被剔除遺囑之兄弟
新加坡兄弟爭產案:法院判處遺產受益人須支付60萬新元予被剔除遺囑之兄弟

新加坡法院裁決:遺產受益人須履行承諾支付60萬新元

喺新加坡發生咗一單關於家庭遺產分配嘅法律爭議。一名母親喺2012年離世,但佢喺遺囑入面只係將資產留畀兩名仔同兩名孫女,而另外兩名仔則被完全剔除出遺囑之外。呢個決定導致四兄弟之間嘅關係變得緊張,最終演變成法律訴訟。新加坡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)喺星期一(10月19日)作出判決,裁定其中一名受益人必須履行之前嘅口頭同書面協議,向被剔除遺囑嘅兄弟支付共60萬新元。

事件背景:遺囑分配引發家庭矛盾

案件涉及嘅母親原本有五個仔,其中一名叫 Oliver Peter Yip Tong 嘅仔喺母親之前離世。剩低嘅四個仔分別係原告 David Chan Yip Tong、被告 Franklin Chan Yip Tong,以及 Jack Chan Yip Tong 同 George Chan Yip Tong。

根據母親留低嘅最後遺囑,佢指定 David 同 Franklin 擔任遺產執行人。遺產分配方案如下:

  • Eng Kong Road 半獨立屋:由 David 同 Franklin 平分。
  • Far East Shopping Centre 零售單位:由 David、Franklin 同 Oliver 嘅女兒三等分。
  • Hindhede Walk 共管公寓單位:由兩名孫女平分。

由於 George 同 Jack 喺遺囑入面完全冇分到任何資產,導致四兄弟關係惡化。

嘗試和解與爭議的「手寫協議」

2018年6月左右,四兄弟嘅伯伯 Tam Sook 從模里西斯飛到新加坡,嘗試幫佢哋化解矛盾。伯伯當時建議 David 同 Franklin 每人出30萬新元,一共60萬新元分畀 George 同 Jack。當時四兄弟口頭同意咗呢個方案,但之後一直冇實際付款。

爭議喺2021年9月爆發。當時 Franklin 搵到買家願意出500萬新元買 Eng Kong Road 嗰間屋(當時銀行估價係450萬新元)。由於 David 係共同擁有人,Franklin 需要佢喺購買權選項(Option to Purchase, OTP)上面簽名。David 當時提出條件,除非 Franklin 同意從出售所得中撥出60萬新元畀 George 同 Jack,否則佢唔會簽名,並要求 Franklin 簽署一份手寫便條作證明。

雖然 Franklin 當時反應激烈,甚至大聲爭吵,但最後佢都妥協簽咗嗰份手寫便條,而 David 隨後亦簽咗 OTP。不過,Franklin 喺簽名第二日就透過 WhatsApp 傳訊息畀 David,聲稱自己係喺「強迫(duress)」之下簽名,因此唔承認嗰份手寫便條嘅效力。

法院判決: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

呢間屋最終喺2022年4月以500萬新元成交。David 同 Franklin 雖然平分咗大部分款項,但將爭議中嘅60萬新元放入咗一個共同戶口,需要兩個人同時授權先可以提取。由於 Franklin 拒絕撥款,David 決定將佢告上法庭。

法官 Christopher Tan 喺判決入面指出,嗰份手寫便條係一份合法成立嘅合約,Franklin 必須遵守。法官駁回咗 Franklin 關於「缺乏對價(Lack of consideration)」同「經濟強迫(Economic duress)」嘅辯護。法官特別提到,Franklin 之前形容買家係「sucker(傻瓜)」,證明佢認為個價錢好吸引,因此同意用30萬新元作為代價(所謂嘅 "haircut")嚟確保 David 同意賣屋,唔應該喺而家試圖反悔。

其他相關法律訴訟結果

除咗60萬新元嘅爭議,法官亦處理咗其他關於遺產管理嘅申索:

租金與稅務爭議

  • 租金追討:David 成功追回 Franklin 欠佢 39,300 新元嘅租金。之前 Franklin 及其家人住喺 Eng Kong Road 嗰間屋,原本同意每月畀 4,000 新元租金,但 Franklin 聲稱有口頭協議可以暫免。法官裁定 2016年9月至11月期間嘅租金必須支付。
  • 財產稅及租金申索:法官駁回咗 Franklin 關於過多租金同財產稅嘅相關申索。

誹謗訴訟

Franklin 亦起訴 David 誹謗。事成於 2021年12月,David 喺一封電郵入面向地產代理公司 PropNex 舉報,懷疑 Franklin 隱瞞咗 7,800 新元嘅代理佣金。法官認為封電郵確實具有誹謗性質,但由於 David 係出於善意且有合理懷疑,屬於「有限特權(Qualified privilege)」保護範圍,因此駁回咗 Franklin 嘅訴訟。

其他細項

  • 法院命令 David 歸還 2,800 新元,係因為佢喺母親離世第二日從銀行戶口提取咗呢筆錢。
  • 法院亦批准 Franklin 嘅要求,要求 David 交代一個裝有母親貴重物品嘅藍色公事包之去向。

總結

呢單案件反映出喺處理家庭遺產時,即使係口頭或簡單嘅手寫協議,只要符合合約成立條件,喺法律上依然具有強大嘅約束力。同時,法院喺處理誹謗指控時,會考慮舉報者是否出於善意及履行相關責任,而非單純睇個陳述是否正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