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洲旅遊遇班機取消自費搭天價的士 德國法院最新裁決:航空公司需全數報銷
一個歐洲旅客因為航班接連取消,驚趕唔切下一班獨立購買嘅機票,無奈之下自費搭咗9個鐘頭跨國的士由慕尼黑去巴黎,車資高達3,300歐元。航空公司起初拒絕賠償,但德國高等法院最終裁定旅客勝訴,判航空公司必須全數報銷車資同埋承擔訴訟費,為航空延誤賠償確立咗極具指標性嘅先例。
航班接連取消 觸發九小時跨國的士之旅
呢宗引起航空業界關注嘅案件發生喺2024年底。一個住喺德國慕尼黑嘅32歲男子,原本計劃搭荷蘭皇家航空(KLM)由慕尼黑起飛,經阿姆斯特丹轉機前往巴黎。佢呢次行程嘅目的,係為咗參與航空公司舉辦嘅里數挑戰活動。由於佢第二日朝早要喺巴黎搭另一張獨立機票起飛去馬德里,所以巴黎嘅行程顯得非常緊湊。
可惜,佢嘅旅行計劃好快就完全打亂晒。首先,佢由慕尼黑出發去阿姆斯特丹嘅第一班機宣佈取消咗。航空公司隨後幫佢改簽,轉經柏林飛去巴黎,點知呢班改簽嘅航機同樣被取消埋。航空公司再嘗試幫佢改簽經維也納轉機,結果第二程航班又再出事。當時時間已經好夜,機場已經無其他可行嘅替代航班,而飛去巴黎嘅火車同長途巴士亦都無晒班次。
面對呢個困局,呢位旅客如果唔想錯過第二日朝早去馬德里嘅航班,唯一嘅辦法就係自己揸車或者搭車。佢當時試過聯絡好多間租車同接送服務公司,希望搵到最化算嘅解決方案,但最終搵到最平嘅選擇,竟然係一架開價高達3,300歐元(折合大約30,000港元)嘅的士。為咗趕行程,佢唯有上車,喺的士後座度過咗整整九個鐘頭嘅通宵車程,最終喺去馬德里嘅航班起飛前90分鐘驚險趕到巴黎機場。
法院推翻地方法院原判 裁定旅客獲得全數賠償
順利完成旅程之後,呢位旅客向航空公司提出索償。佢根據歐盟嘅EC261保障條例,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因航班嚴重延誤而規定嘅250歐元現金補償,同時要求報銷嗰筆3,300歐元嘅的士車資。不過,航空公司當時拒絕咗呢兩項索償要求。
旅客不服決定,選擇透過法律途徑去解決,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。喺訴訟過程入面,地方法院最初企喺航空公司嗰邊,判旅客敗訴,認為呢筆天價車資超出合理範圍。不過,旅客隨後提出上訴,高等法院最終推翻咗地方法院嘅原判,改判旅客勝訴。
代表呢位旅客嘅律師指出,航空公司當時並無喺時間層面上提供到一個合適嘅替代方案。特別係當旅客面臨巨大嘅潛在經濟損失嗰陣,航空公司唔提供協助係令人完全無法接受嘅。律師強調,鑑於呢次替代交通嘅成本非常高,呢個裁決喺某種程度上成為咗一個先例,對於所有消費者嚟講都係一個好重要嘅好消息。雖然航空公司曾經試過提出上訴,但經過多個月嘅法律程序,呢位旅客最終成功攞返所有賠償,而航空公司亦都要承擔晒所有嘅法庭費用同埋律師費。
歐盟EC261條例保障與裁決指標意義
呢宗案件之所以受到廣泛討論,關鍵在於歐盟EC261條例入面對於「合理替代交通」嘅定義。根據條例,當航班取消嗰時,航空公司有責任幫旅客改簽去最快嘅替代航班,或者報銷旅客自行選擇嘅替代交通費用。
不過,條例入面並無白紙黑字寫明賠償嘅上限金額,通常要靠法庭根據個別情況去作合理解釋。呢次高等法院嘅判決,無疑係擴大咗旅客嘅權益保障:
- 考慮後續行程嘅緊迫性:法庭認可咗旅客裝有緊接嘅後續行程,而產生必須準時抵達目的地嘅迫切需要。
- 替代方案嘅徹底檢視:旅客喺決定搭的士之前,已經證實咗當時無飛機、火車或巴士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選擇。
- 航空公司需承擔未能履約嘅代價:當航空公司無法有效提供疏導方案,即使替代交通工具嘅價格幾咁高昂,航空公司都要承擔後果。
總結
呢次德國法院嘅最新裁決,為經常去歐洲旅遊嘅香港讀者提供咗一個好重要嘅參考案例。雖然大眾日常遇到航班取消嗰陣,未必會立即選擇搭幾萬港元嘅跨國的士,但呢個案例清楚表明,喺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都停駛嘅極端情況下,法律係傾向保障履行轉機責任嘅消費者。旅客未來如果喺歐盟境內遇到類似情況,謹記要保留所有尋找替代交通工具嘅紀錄以及收據,以便日後進行索償。